浏览数量: 16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0-05-07 来源: 本站
5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新增14个试点城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6日至5月1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以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地址:dybzszqyj@nhsa.gov.cn
寄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收,邮编:100830。请信函左下角注明“长期护理保险”字样。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0年5月6日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战略部署。近年来,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现就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三)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二、基本政策
(四)参保和保障范围。
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包括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衡量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覆盖范围,调整待遇保障范围。
(五)资金筹集。
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和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
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
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六)待遇支付。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七)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八)服务管理。
进一步探索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
(九)经办管理。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